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公直(事)决字[2025]第0227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资阳区茈湖*******,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1时51分许,王×青(驾驶证吊销期间)酒后驾驶湘H17××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益阳市益阳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万达路段时,与由南往北通过人行横道的贾×丽发生碰撞,碰撞发生后王×青驾车离开现场,造成贾×丽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于当日23时42分许,我局民警在益阳市赫山区青年路同心路交叉路口将王×青查获,王×青的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88mg/100ml。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询问笔录、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