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治)决字[2025]第0413号

  被处罚人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双龙*******,现住湖南省花垣县双龙*******。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7时许,花垣县公安局XXX派出所工作人员刘XX、隆X、吴XX、吴XX等人在花垣县双龙镇XX村大路上进行交通执法。未考得摩托车驾驶证的石X骑着一辆无证女式摩托车带着女儿石XX从家中出发经过XX村大路,当时石X头戴了安全头盔,石XX未戴安全头盔,执勤的刘XX、隆X等人就喊石X停车接受检查。因为下雨路滑,石*在逐步停下车后对拦下其车子的隆X、吴XX、刘XX等人进行辱骂并用拳头打了刘XX胸口两拳,还伸手将隆X的交警帽子打掉。隆X、吴XX、刘XX等人将石X控制住带上警车上的时候,石X对隆X、吴XX、刘XX等人进行辱骂并用脚踢了刘XX手臂一脚。经法医鉴定,刘XX的伤情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石X、刘XX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石*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2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