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茶公(城)决字[2025]第0604号

  被处罚人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7月26日15时许,在文明街与白云街交界处,彭**与段雄娥因建房一事双方发生争执,随后段雄娥用手指着彭**,彭**见状便将段雄娥手臂拍开,段雄娥随即用手戳到彭**脸部,彭**便还手甩了一耳光给段雄娥。段雄娥被打后追到彭**家中,手持扫把将彭**殴打。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 2.证人笔录 3.现场监控 4.伤情资料 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茶陵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茶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