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745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行廊*******。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11时许,违法人邓××在郴州市北湖区中山西街路面,因没有坐上邓××所驾驶的××路公交车,随后邓上前将拦在该公交车面前,不让公交车继续行驶,造成交通拥堵。
  以上事实有邓××询问笔录、邓××询问笔录、视频截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因违法人邓**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