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魏)决字[2025]第194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魏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魏家*******。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12时许,李某芳为迫使政府按其要求处理信访事件,采取用三轮车堵政府大门不允许车辆进出的手段,造成政府工作人员无法正常办公,时间长达一个半小时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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