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禁)决字[2025]第0842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伍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违法行为人潘××伙同李××等人在许××驾驶的黑色大众轿车内吸食了含有替来他明成分的电子烟烟弹,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其尿样中替来他明成分检测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潘××、李××等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一项和《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望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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