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不决字[2025]第0323号
违法行为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龙塘乡陶贺*******,现住:安化县龙塘乡陶贺*******。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16时许,在安化县龙塘镇陶XX村王XX家屋外菜园地,黄XX与王XX因土地堆土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发生争吵,过程中黄XX前往王XX菜园地里挖掉辣椒苗数根,后双方发生肢体推搡。2025年07月24日,经安化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XX不构成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鉴定文书以及黄XX的部分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黄永雄的行为构成故意损毁财物,因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黄永雄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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