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龙)不决字[2025]第0324号

  违法行为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龙塘乡陶贺*******,现住:安化县龙塘乡陶贺*******。
  现查明:2025年05月29日16时许,在安化县龙塘镇陶贺冲村王XX家屋外菜园地,王XX与黄XX因土地堆土问题产生纠纷进而发生争吵,后双方发生肢体推搡。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证言、鉴定文书以及王XX的部分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王容桃的行为涉嫌殴打他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现决定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