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宋)决字[2025]第0612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新圩*******,现住湖南省东安县新圩*******。
  现查明:2025年7月25日23时许,李X酒后被120接诊到永州市XX医院,李X无故不交挂号费,并与医生争吵,后从身上掏出一把折叠刀恐吓保安及护士,最后将刀砸到导诊台上。 2025年7月28日4时许,李X酒后再次被120接诊到永州市XX医院。李X在永州市XX医院急诊科因不满XX医院催其缴费,遂长时间辱骂XX医院的医生和护士,并拿矿泉水瓶砸医生和护士。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