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阳朝*******,现住湖南省保靖县阳朝*******。
现查明:2024年8月,尚峰、彭自震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一楼开设赌场, 9月份,彭*受彭自震邀约,到动漫城赌场进行上下分活动,至2024年11月底,彭*每天都在赌场。其在动漫城工作的内容是为赌客上分下分,赌客上下分的充值方式为现金或者微信。上分的方式为赌客用人民币、微信在彭*处兑换积分,积分充值在一张动漫城提供的卡中,充值完成后赌客可以在赌博机上参与赌博。赌客赢了将充值积分的卡给彭*,彭*再将卡里的积分兑换成人民币,微信或者现金转给赌客,彭*在“G万游引力动漫城”工作两个多月,每个月获利4000元,共获利8000元,在赌场工作期间,彭*邀约了彭涛、彭记刚两人到赌场进行上下分工作,彭*的行为构成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2.嫌疑人供述3.证人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员彭*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达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