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州)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州门*******,现住郴州市资兴市州门*******。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5时许,胡**因身上没钱,故萌生盗窃的想法,随即来到州门司镇州门司政府旁边一自建房下,看到一辆绿色的自行车便将该自行车盗走,后将该自行车藏匿在州门司镇街上停车场,又前往州门司镇供销社加油站,见加油站无人后,便进入到加油站大厅内,将大厅内桌子上的两部手机盗走(一部华为Mate10pro、vivo Y31s)。
  以上事实有胡xx的陈述、陈xx的询问笔录、谢xx的询问笔录、现场监控视频、指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胡**2014年至今多次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过,且违法行为人胡**于2024年多次盗窃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2025年7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资兴市公安机关打击处理,违法行为人胡**符合二年内盗窃二次的情形属于严重违法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