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高)决字[2025]第091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珊瑚镇狮山40-*******,现住广西钟山县瑚镇狮*******。
现查明:2025年07月23日23时04分,廖XX驾驶桂JX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贺高速收费站出口时,因实施无有效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被注销后)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警局永州支队道县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其应当并处罚款1000元已经在交警综合应用平台作出处罚,本次处罚的罚款不再缴纳。
以上事实有廖X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 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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