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高)决字[2025]第0913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桃川*******,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桃川*******。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2时10分,周X驶湘MX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道贺高速道州收费站下高速, 执勤民警对其通过呼气酒精检测, 结果为72mg/100ml超过酒驾标准,被执勤民警查获。另查明: 2023年8月31日在江永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乙醇含量为:33mg/100ml。因在交管系统中缴纳了罚款,本次处罚不再缴纳罚款。
以上事实有周X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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