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940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邵东市流泽镇仁泉*******。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杨**、李国香、李花香以颜海初屋檐占用其土地为由,阻止颜海初建房,造成颜海初无法正常建房,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杨**、李国香、李花香等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七日。因已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