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直(柳)决字[2025]第007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2月17日13时许,违法人曾某酒后驾驶湘J×××××小型汽车沿省道S311由南向北行驶至51公里处时,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执勤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鉴定,违法人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经核查,违法人曾于2019年1月22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呼气式酒精检查单及血检报告;3.强制措施凭证;4.询问笔录;5.第一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