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中)决字[2025]第103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中沙*******,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中沙*******。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22时许,在湘乡市中沙镇梅龙村,杨××认为其母亲罗××在与邻居杨××夫妻争吵中被受欺负,杨××不听民警劝导,回家后,在杨××家外肆意辱骂,用手打烂杨××家大门一块玻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