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潭耒)决字[2025]第047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川口*******,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川口*******。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违法行为人邓**无证驾驶机动车湘DXXXXX在XXX高速公路XX公里处XX服务区内,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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