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高潭耒)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阳**,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霞流*******,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阳××驾驶湘D×××小型轿车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公里(××收费站出口),因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被新塘高速交警大队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阳**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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