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祁公(黎)决字[2025]第0745号

  被处罚人桂**,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祁阳市文明*******,现住祁阳汽车总站旁
  现查明:2025年7月28日凌晨2时许,违法行为人桂**窜至祁阳市金沙湾尚江府工地,用随身携带的锯子准备锯电梯电缆线时,被工作人员王飞发现,在抓获过程中,桂**持锯子将王飞打伤。被盗目标电缆线价值56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户籍资料、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2017年9月,违法行为人桂**因为盗窃被祁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八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桂**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祁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祁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祁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