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三)决字[2025]第0081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3年7月2日曾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7月25日21时15分许,曾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再次饮酒后驾驶湘XXX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娄底市娄星区湘阳街四小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为25mg/100ml,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本人陈述、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6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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