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麻公(交)决字[2025]第0190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现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
现查明:2025年07月27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珍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麻阳苗族自治县高村镇五一西路路段时,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现场查获,民警经现场检测发现李X珍有饮酒后驾车嫌疑,经对李X珍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结果为34mg/100ml。同时查明,李X珍于2024年5月13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处罚,因此,李X珍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驾驶人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麻阳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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