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城中)决字[2025]第0882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分水*******,现住湖南省湘潭县分水*******。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8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X在怀化市鹤城区怀西路XXX号巷子内一居民楼X栋X单元402室,与被侵害人张XX因纠纷引发争吵,后违法行为人罗XX对被侵害人张XX进行殴打,导致被侵害人张XX牙齿脱落四颗,两处肋骨及盆骨骨折。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被侵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人身检查笔录、照片;5、到案经过;6、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