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二)决字[2025]第067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现住桃源县浔阳街道御*******。
现查明:2025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在桃源县浔阳街道XXX,王X因XXX事与张XX发生口角,王X先伸手推张**,张XX反过来推王X将并将其推倒在地。在王X倒地后,张XX挥拳对其面部连续实施殴打,而后用脚踢王X头部。王X同事毕X得知其被打后从柒号房子酒吧出来动手打张XX,张XX还手将毕X打倒在地并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与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张**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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