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保公(迁)决字[2025]第020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保靖县迁陵*******,现住湖南省保靖县迁陵*******。
  现查明:2024年8月,尚峰、彭自震等人在保靖县迁陵镇东辉商业城开设赌场。 2024年9月30日 彭*受赌场工作人员彭生邀约到赌场工作,每天工作时间段为18时至凌晨12时。彭*在赌场工作至2024年11月30日,彭*在赌场内工作的内容是帮赌客上分下分,赌客来动漫城赌博时先找到彭*用现金或者微信兑换积分,积分会充值到一张动漫城准备的卡中,赌客充值完后拿着卡直接在赌博机上进行赌博。赌客赢钱后会在彭*所在的前台进行下分,彭*再将卡里面的积分兑换成现金,微信转账给赌客。彭*在工作期间用自己的微信作为微信上下分的工具,在赌场工作期间彭*的工资为每个月3000元,工作两个月时间共获利6000元,彭*的行为经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接报警登记表2.嫌疑人供述3.证人证言4.微信转账记录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记刚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主动到达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保靖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保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保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保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