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白)决字[2025]第0873号

  被处罚人谢**,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谢x英于2025年7月26日12时20分许在常德市武陵区xx大道与xx路交汇处xx银行门口以400元的价格将自己的交通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洗钱,并陪同他人使用自己交通银行卡在ATM机取现5000元。违法行为人谢x英对自己出租出借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洗钱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违法行为人供述、出借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扣押的赃款等证据证实。
  经电话传唤,违法嫌疑人谢**主动来所,如实供述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德市高山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或武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