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740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现住沅江市太白社区
现查明:2025年5月31日,违法行为人黄x在沅江市界河村自己家中因债务纠纷殴打了文xx、文xx,经沅江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文xx、文xx均为轻微伤,双方在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未达成和解,文xx出具不调解协议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办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法医鉴定、调解协议书(不成功)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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