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赫公(金)决字[2025]第060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县中鱼口乡中木*******,现住南县中鱼口乡中木*******。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4时许,违法行为人陈X在益阳市赫山区XX公园西门人行步道旁,趁被侵害人张X熟睡之际将其放于石凳下一塑料袋内的一台VIVO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被侵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视听资料、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送湖南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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