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张家界所)决字[2025]第0138号
被处罚人孟**,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
现查明:2025年07月28日08时许,孟XX与家人在张家界森林公园(南门)候客大厅里,其妻子因其儿子的座位被贾X坐下后,其妻子与贾X发生口角,随后孟xx将贾x从座位上推到在地。孟xx与家人准备离开的时候,贾x拉扯孟xx的背包,孟xx将贾x踢了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公安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1.(5)之规定,现决定对孟**行政拘留一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一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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