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石(响)决字[2025]第0234号

  被处罚人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至19日,违法行为人董×在株洲市石峰区通过银行卡充值上分,参与“糖果派对”的赌博行为,其使用自己名下湖南银行卡充值2000元,盈利3300元。2025年5月19日董×通过本人湖南银行卡下分提现5300元。该5300元因系电信网络诈骗受害人资金被外地公安机关冻结。违法行为人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到案经过、提取笔录、银行交易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董*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株洲城北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