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溪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泸公(武)决字[2025]第0171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盘古*******,现住泸溪县武溪镇顺亿*******。
现查明:2025年7月23日13时许,泸溪县公安局武溪派出所杂辖区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时,发现泸溪县顺亿宾馆刘**对8406号房间内住宿旅客龚某某、李某某两人未按实名制登记入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投案自首。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责令停产停业(1)月(30)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泸溪县信用联社白沙分社(泸溪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泸溪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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