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武公(安)不决字[2025]第0041号
违法行为人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辕门*******,现住:武冈市辕门口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11时许,夏**在武冈市法相岩街道办事处玉龙路254号“中国福利彩票”店铺门口,发现店铺门前的货架上摆放着槟榔,随后夏**从货架上偷走了1包价值100元的和成天下槟榔。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现场照片,案发时现场监控视屏,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因违法行为人夏康华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赔偿被侵害人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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