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花)决字[2025]第1182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20时许,彭x梁带其小孩彭x宁在娄底市体育馆室外足球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彭x宁与另一小孩王x景发生冲突,王x景掐住了彭x宁的颈部并摇晃,彭x梁上前踢了王x景的腹部一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提取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