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金)决字[2025]第105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金称市镇相*******,现住邵阳县金称市镇相*******。
现查明:2025年7月27日凌晨2时许,陈X田在金称市镇金门村陈X家鸡圈盗窃了3只母鸡。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报案材料、视频监控截图、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陈**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依法应减轻处罚;陈**六个月内受过治安管理处罚依法应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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