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交)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潇浦*******,现住湖南省江永县潇浦*******。
  现查明:2025年07月07日13时许,王**饮酒后驾驶湘MY3××1号普通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江永县潇浦镇××路段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现场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为83毫克/100毫升,经血液鉴定,其酒精含量为77.26毫克/100毫升,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另查明,王**曾于2025年2月8日酒驾被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王**的陈述和申辩、现场查获相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血样司法鉴定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违法信息查询结果(前科)、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