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高公(雷)不决字[2025]第0141号

  违法行为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平泉*******,现住:南山梅溪一方小区*******。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接上级下发线索:秦×轩名下一招商银行(卡号:621483058783××××)账户被用于接收一电信网络诈骗案涉诈资金。经立案调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秦×轩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
  以上事实有行为人秦×轩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秦诗轩的行为构成行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