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漳)决字[2025]第0670号
被处罚人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陬市*******,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
现查明:2025年7月10日下午4时许,苏X银邀集未成年人王X(16岁)、文X轩(14岁)、彭X武(13岁)、彭X杰(16岁)前往桃源县漳江街道XXX百岁老人茶馆,在茶馆内苏X银伙同王X、文X轩、彭X武打砸茶馆内木座椅及木桌子,而后苏X银伙同王X殴打许X平致其轻微伤,事后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照片、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苏**行政拘留十三日。
履行方式: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