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保)决字[2025]第078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保安*******,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保安*******。
  现查明:2024年10月份,刘X华得知一“扶困同行”app可以获取免息扶贫贷款,刘X华通过与“扶困同行”app内人员联系,为获取免息贷款,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2XXXX891、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XXXX900)给对方,后自己名下邮政储蓄银行卡收到22000元,刘X华取现后按照对方要求转移出去,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进账30000元,该笔钱被冻结无法转出。经查,刘X华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共进账52000元,涉及两起电信诈骗案件。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者笔录、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