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不决字[2025]第0074号
违法行为人邝*,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水市*******,现住:湖南省宁远县水市*******。
现查明2025年4月3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邝某红、黄某辉、邝某、 黄某军至湘潭市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因认为黄某军儿子黄某霖(出生102天)于2025年3月31日死亡一事与当日在湘潭市某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注射疫苗有关,双方在协调黄某霖(出生102天) 死亡一事的结果上未达成一致意见,违法行为人邝某红、黄某辉、邝某、黄某军在湘潭市XX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口以跪地、拉横幅、使用扩音喇叭叫喊的行为扰乱单位秩序,后经民警劝说离开。后黄某辉、邝某、 黄某军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消除影响,且保证不会再次去扰乱卫生服务中心的秩序。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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