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111号

  违法行为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
  现查明吸毒行为人何*自2023年7月开始吸食“依托咪酯”,2025年7月25日凌晨5时许,何*伙同“黑鬼”、“骡子”一起在邵东市天水电竞酒店607房间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几口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2025年7月27日23时许何*经邵东市公安局劝解主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我局民警对何*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呈阳性。现何*主动要求前往长沙进行自愿戒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尿液检测相片、尿液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资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