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庆)决字[2025]第0739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共华镇仁东*******,现住沅江市共华镇仁东*******。
现查明: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违法行为人李××为谋取利益通过微信操作从下线段×处代收六合彩码单,会将收取的码单交给上线“胖子”(未到案),经统计,违法行为人李××在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共计通过微信操作代收段×码单向其上线 “胖子” 发送码单金额234489元。
另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在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期间,个人在“胖子”处下六合彩码单流水达55.9万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支付记录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沅江市支行庆云山分理处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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