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利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公(蒋)决字[2025]第0577号

  被处罚人代**,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慈利县零阳镇零溪*******,现住慈利县零阳镇零溪*******。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3时许,牟xx与李xx、田xx等人在慈利县金慈街道博联天街xx酒吧喝酒,在喝酒期间田xx因切歌的问题与另桌陈x发生争吵,后陈x的朋友谭x、代xx跑过去与田xx理论,牟xx见状从椅子站起来并手指着谭x叫其说话声音小点。代xx就从旁边跑过去将牟xx推到,并拿椅子向牟xx砸过去(椅子未砸到牟信息,砸到了旁边扯劝李xx的头部),旁边在场的人将几人扯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代xx的陈述与辩解;张x、田xx、陈x、谭x等人的证人证言;受害人牟xx、李xx的指认;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代**系主动投案自首,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代**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慈利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慈利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慈利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