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交)决字[2025]第1448号

  被处罚人范**,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隆回县桃花坪街道*******。
  现查明:2025年4月7日15时23分许,范**饮酒后驾驶湘ETZ××××普通二轮摩托车,经过隆回县桃花坪街道神龙宾馆路口路段时,被×××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范**酒精含量为53mg/100mg,范**当场对吹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有异议拒绝签字。随后,执勤民警将范**带到×××人民医院抽血提取血液样本两份,经鉴定,范**体内提取的血液样本乙醇含量为51.58mg/100mg。另查明,2012年12月25日16时50分许,范**饮酒后驾驶湘E8L×××普通摩托车在××县桃洪路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被处罚。
  以上事实有照片,查获经过,吹气酒精含量检测报告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湖南程盛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一次酒后驾车处罚决定书及违法嫌疑人范**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范**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