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38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北塔*******,现住邵阳市北塔区陈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23时10分许,曾某某驾驶湘ERRXXX号小型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资江一桥地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曾某某拒绝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采样,经司法鉴定其血乙醇结果为61.66mg/100ml。经查证,曾某某于2017年04月20日因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2018年08月10日因再次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2024年01月06日因再次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处,驾驶证被吊销,此次系驾驶证吊销期间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强制措施凭证;3、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4、当事人询问笔录;5、当事人身份信息与车驾管资料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