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公直局(交)决字[2025]第008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刘x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4月27日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7月03日21时03分,刘x饮酒后驾驶湘K0YSXX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娄底市娄星区吉星路花山派出所路段时,被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执勤人员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刘x检测结果为104mg/100ml,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01.06mg/100ml。2025年7月17日,娄底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对其不予刑事立案。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本人陈述3.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4.强制措施凭证5. 司法鉴定意见书6.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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