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月)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谷洲镇良山*******,现住邵阳县谷洲镇良山*******。
现查明:2025年7月13日早上6时许,违法行为人张xx骑着自己的电动车到xx广场三区7栋附近的停车棚充电,发现旁边有一辆白色的电动车上钥匙未拔,于是想将这辆车偷走自己使用,张xx将盗来的白色电动车骑至xx广场四区11栋附近时,担心盗窃被公安机关查,于是将车藏匿在附近,打算观察一段时间后再占为己有,违法行为人张xx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指认笔录、户籍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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