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张**,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现住湖南省宜章县工商*******。
  现查明:2025年4月,张xx经一名微信好友介绍进了一个自称国家扶贫群,在群内张xx将自己的名下工商银行卡(xxxxxxxx4806)提供给群内人员,之后在2025年4月6日,张xx的工商银行卡收到王xx的一笔5万元的入账,随后张xx在扶贫群内人员的指引下将这5万元转到武xx的银行卡(xxxxxx7778)。随后扶贫群内的人员给张xx付了500元辛苦费,经核实转入张xx银行卡的5万元为涉诈资金。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人询问笔录;3、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宜章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