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交)决字[2025]第1056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五峰*******,现住湖南省邵阳县五峰*******。
  现查明:2025年04月11日13时52分许,张**(身份证号:43042619740723937X)饮酒后驾驶湘EMN379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邵阳县五峰铺镇七里田地段(利群至众和线七里田村)被交警查获,现场对张**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式检测结果为25MG/100ML,张**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另查明,张**于2017年3月10日因饮酒后驾驶湘EMB805普通二轮摩托车被交警队查获并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人车合影、户籍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单、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询问笔录、第一次酒驾的强措凭证及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第二次)、户籍信息复印件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二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