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汨公(治)不决字[2025]第0041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古培*******,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古培*******。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至7月26日期间,违法行为人陈*、陈**、陈**、陈**、彭**伙同陈*等人在**市**镇**村**水库通往湖南新****牧业母猪养殖基地的公路上,采用石头拦路的方式阻碍**牧业运输饲料的卡车进入养殖场,导致湖南新****牧业母猪养殖基地没有饲料喂养牲畜致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转。2025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陈*经政府工作人员劝导后,意识到堵路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在7月26日至7月27日的协商过程中,违法行为人陈*积极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劝导村民不得堵路,并协助干部将道路回复畅通。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X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行为人陈XX、陈XX、陈XX、彭XX、陈X的供述;3、现场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情节特别轻微,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