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澧公(澧)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深柳*******,现住湖南省安乡县深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因诈骗的行为于2025年05月13日被常德市德山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25年7月19日1时许,王××网上下单顺风车,见面后取消订单,声称包下受害人黄×的车从汉寿县电力局附近前往长沙火车站打来回,后又改变目的地前往澧县。王××在澧县澧阳街道茉莉花酒店停车场以结货款微信没有钱为由,找受害人借款600元用于向他人结算货款,谎称等受害人完成包车订单后将车费和借款一并给受害人。王××骗取受害人600元后走路离开现场,后在澧县嘉和上都小区附近打的士逃往安乡县。
  以上事实有:1、案件查获及到案经过;2、违法行为人王××的陈述与申辩;3、被侵害人黄×的陈述;4、转账记录等截图;5、前科及户籍资料;6、其他等证据证实。
  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澧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