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禁)不决字[2025]第0110号

  违法行为人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简家*******,现住:湖南省邵东市简家*******。
  现查明2025年07月26日19点左右,羊*伙同周钧一起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米兰公寓707的租房内,采取吸食电子烟的方式吸食了一颗含有替来他明的烟弹。2025年7月28日,羊*接邵东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主动到邵东市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我局民警对羊*的毛发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替来他明”呈阳性。现羊*主动要求前往长沙进行自愿戒毒。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尿液检测相片、尿液检测报告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非列管物资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8日